征集高素质兵员是实现国防现代化、建设世界一流军队的基础,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高校新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征兵工作,鼓励大学生积极履行国家义务,依托部队优质资源平台,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是自愿且经批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校全日制大学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学籍管理
(一)保留学籍
1. 入学新生在当年入伍前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照国家、广东省、中山市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2.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3. 服役时间均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入学与复学
1. 入学新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申请入学的,应凭《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报到期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 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在校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从退役证日期开始计算2年内)回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3. 逾期未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的,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或作自动退学处理。
4. 入学新生和在校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校对其资格复查合格后,准予其入学或复学。
5. 入学新生或者在校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入学或复学资格。具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8号)和《对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叁)课程免修及补考
1. 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必修课程中的体育、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可申请免修,其课程总评成绩按优秀或90分予以登记,并获得相应学分。
2. 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可免修大叁学期的顶岗实习课程。
3. 在校生入伍前如有课程不及格,可在入伍前由学校组织补考,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4. 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在毕业资格审查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人民武装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公共选修课和素质拓展分放宽至总学分的80%。
(四)转专业
退役学生入学或复学后,如有转专业意愿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籍管理规定》中转专业的相关要求,可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叁、资助及奖励
(一)入伍奖励:应征入伍地为学校的在校生(含应届毕业生)入伍后,学校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
(二)学费减免:应征入伍的学生,依法享受国家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学生入伍学费补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补偿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评优评先管理办法》中《应征入伍资助办法》和《退役学生学费资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叁)评优评先: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学院在评优、选拔学生干部、推荐作为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等过程中可优先考虑退役复学学生,为退役复学学生创造发挥其模范作用的平台和机会。
四、优待与安置
(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做好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中山户籍应征入伍大学生户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府办〔2018〕17号),应征入伍地为学校的外省外市学生在入伍时,可按照规定自愿将户口申请迁移入学校。
(二)应届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叁)退役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中山市或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四)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的情况,被取消入学资格或不能复学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通知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五、其他未尽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广东省、中山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学校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自2019年6月20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若之前学校公布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