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学生的关怀,落实退役学生的优抚政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对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退役新生;第二类是在我校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
二、补偿年限
第一类人员的补偿年限为国家对专科规定的修业年限,第二类人员为复学后剩余的修业年限。
叁、申请与审批
(一)中山籍学生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持《复学通知书》、退伍证的原件到学校人民武装部办理。
2.学校人民武装部审核学生的基本材料,开具在校证明和学费资助证明。
3.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开具非税缴款通知书。
4.学生持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的退伍证明材料等到中山市民政局优抚科办理。
5.中山市民政局审核学生相关资料后,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的固定标准划拨经费到学校。
6.学校收付拨款后,在扣除学生应缴纳实际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杂费等)后,剩余部分转入学生个人指定的银行账号内。
(二)非中山籍学生办理程序
1.学生本人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校人民武装部、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叁)学生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退伍证复印件,交至学校人民武装部。
(五) 学校人民武装部对《申请表》和退伍证复印件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广东省退役复学资助的通知和办理时间,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补偿金额为个人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五、管理与要求
(一)退役学生的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二级学院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退役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二)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学生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叁)各二级学院要切实结合退役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学生较好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