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对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补偿范围
我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在校生和毕业生(技能生按照国家文件规定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二、补偿标准
(一)未申请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大学生补偿标准
在校期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按实际缴纳的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其他杂费等)实行一次性补偿,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二)申请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大学生补偿标准
在校期间已申请助学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贷款金额高于学费补偿部分学生自行归还)。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叁、补偿年限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四、申请与审批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人民武装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人民武装部、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人民武装部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叁)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人民武装部。
(五) 学校人民武装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广东省入伍资助的通知和办理时间,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助学贷款学生学费偿还
(一)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二)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叁)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四)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六、其他特殊情况
(一)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二)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叁)因部队编制名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