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以下称住宿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学校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重要平台,更是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服务体制,提高学生宿舍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维护学生宿舍的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建设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学生社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对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工作指南》(粤教后勤〔2019〕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集中住宿制,凡属学校在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要求在校内住宿(含产业学院),所有校内相关部门以合作办学、培训或协议办班等形式要求入住学校学生宿舍的学生,均适用本规定。学生宿舍实行住宿收费政策,住宿费按照当年学校相关标准缴纳。学生住宿前应凭《新生报到单》或《宿舍入住通知单》,按相关制度流程办理住宿手续(如图1),并自觉接受宿舍管理员(以下称宿管员)的管理。
图1:住宿流程图
第叁条 学生宿舍分配、调整和日常管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实行宿舍管理员值班制。全体住宿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并签署《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宿舍入住协议》,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展现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住宿生在宿舍范围内发生违纪行为,由住宿生所属学院协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后勤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继续教育学院、团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的党政负责人和住宿生代表组成。各成员既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
第五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服务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订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与学生宿舍的常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协助解决有关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矛盾和纠纷,维护住宿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及其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依托学生组织——学校自律委员会设立宿舍部,成员按学校自律委员会有关章程由学生推荐选举产生,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的指导下,参与和开展学生宿舍的管理服务工作,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诉求,协助辅导员和宿管员的工作,倡导文明住宿风尚,建设和谐学生社区。
第叁章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禁止学生擅自到校外租房住宿。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校外租房。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住宿生应按照指定的宿舍住宿,服从学校住宿安排,对自行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者,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采取严厉措施责令搬出;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住宿资格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校因实际情况需要对学生宿舍作出调整时,住宿生应自觉服从调整安排。
第九条 住宿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就寝,按时起床。宿舍楼平时周日至周四每天6:00开门,23:00熄灯、关门;周五、周六和节假日每天6:00开门,24:00熄灯、关门。
第十条 住宿生应遵守宿舍楼进出管理制度。晚上宿舍楼大门锁门后,原则上住宿生不得进出宿舍楼。晚归的住宿生应出示身份证明并说明晚归原因,经宿管员检查登记后方可准予进入,不得使用他人证件或冒名登记。住宿生不得以攀爬学校围栏、铁门或通过其它非正当途径进出宿舍楼,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住宿生未经批准在一学期内晚归3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住宿生应遵守午、晚休管理制度。午间12:30至14:30和晚上22:30之后,住宿生在本宿舍及宿舍楼内要保持安静,一律不得出现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弹奏乐器、踢球、打球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在午、晚休时段,无正当理由的来访者,原则上谢绝进入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在校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因开展工作需要需佩戴工作证件,经宿管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校内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证件及相关证明,经宿管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入,逗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午、晚休时间段,禁止男女生进出异性宿舍;无理取闹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交由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叁条 住宿生应自尊、自爱、自律,不得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不得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住宿生应文明住宿,礼貌相处,理智处理纠纷,有矛盾及时向宿管员或辅导员反映,不得在宿舍楼内起哄闹事、互相谩骂、斗殴或做出有其它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宿舍楼内严禁利用牌九、麻将、骰子等工具进行娱乐或赌博等活动,不得产生噪音妨碍他人休息。一经发现即没收有关工具或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宿舍楼内严禁故意摔砸敲打或投掷各种物品。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者,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住宿生必须尊重、服从学校的管理,协助和支持宿管员的工作。宿舍楼实行查房制,要求查验证件时,住宿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阻挠执行公务。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宿舍楼配备卫生保洁专业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门厅、走道、楼梯、中央花坛每天全面清扫一次,做到地面、墙面、门、窗、扶手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
第十九条 宿舍内务卫生由住宿生自行负责,各宿舍舍长作为全宿舍人员的代表,负责制订卫生公约及值日表,组织宿舍的卫生打扫、安全管理和各项活动,督促本宿舍人员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加强与宿管员的联系,配合做好宿舍内部卫生和管理工作。宿舍全体成员每周应进行一次室内清洁大扫除,一经发现内务脏乱现象,限期整改;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宿舍内务公共卫生要做到内务整齐,阳台整洁,门窗玻璃洁净,地面、墙面和天花板无积灰、无污物、无蜘蛛网,厕所、冲凉房无污物、无异味。住宿生要讲究个人卫生,生活、学习用品要摆放整齐,被罩、床单等物品应保持干净整洁。日常生活垃圾应于每天上午8:30前或下午14:30前,自行装袋放置楼下的公共垃圾桶内(垃圾袋由住宿生自行购买),严禁在公共场所乱扔乱放垃圾。
第二十一条 住宿生要维护好宿舍楼公共卫生,不得在宿舍楼踢踏墙壁;不得在宿舍内外墙壁及门窗玻璃上乱写、乱贴、乱画及张贴广告或非法宣传品;不得向洗刷间水池、便池、下水道内倾倒杂物;不得随地吐痰、污损墙面和从窗户或阳台向外泼水、抛扔果皮、纸屑及其它物品。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资产损毁的,同时按学校规定另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五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宿舍楼内的宿舍房门钥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和配发,不得私自加锁、换锁;若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钥匙的,应及时报告宿管员,相关修理、更换门锁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住宿生不得私自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原则上值班室钥匙不外借,特殊情况可凭校园卡等相关证件到值班室核实身份并登记信息后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叁条 严禁将叁无电器产物、大功率电器设备(详见本规定第叁十叁条)、各类宠物等带入宿舍。一经发现,即刻收存违规物品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宿舍内不得从事各类产物试用与服务推销、非正规形式技术培训、非正规形式拼团、非法业务代理等影响宿舍管理秩序的商业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住宿生在宿舍楼内住宿要遵守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对于严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7号)要求,宿舍内不得存放刀具(含管制刀具及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非管制刀具);一经查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宿舍内不得存放各种有毒物品或危化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或人员伤亡的,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移交学校保卫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生在宿舍内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宿舍楼内严禁吸毒、贩毒,严禁收看或传播影响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刊物和录像等黄色传媒物品,违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宿生在宿舍使用手机、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上网,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网络使用相关规定。学生登录、查找、浏览、制作、散布及传播反动、淫秽、暴力内容及不良网站的,公开诋毁学校形象、或者有意放纵自身言行并严重损害学校形象的,使用网络时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同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住宿生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做好防火和用电安全,爱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应急通道指示牌。住宿生离开宿舍时,必须检查用电装置,切断用电设备电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住宿生不准在宿舍楼内吸烟和使用蚊香。违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须赔偿有关损失并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叁十条 住宿生应保持警惕,加强防盗和人身安全意识,发现宿舍内失火、被盗等事件时,要积极采取措施,火场要迅速疏散人员,被盗现场要保护好,并及时报告宿管员、辅导员和学校保卫部门,配合学校有关处理事宜,确保人身财务和公共财产的安全。发生重大案件时可拨打辖区报警电话(0760--23188511),学校警务室(0760--88223731)或110。
第六章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第叁十一条 住宿生每月使用水电指标根据中山市物价局核准的《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核准表》对水电免费的核定标准,以及《对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执行,实行定额免费、超额收费的计量办法。住宿生水电定额免费使用的指标为:热水1.6吨/人/月;电8度/人/月,超额使用部分按供水、供电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第叁十二条 住宿生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楼内的供电线槽(盒)、网线(盒)、交换机和供电电缆。违者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叁十叁条 住宿生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在宿舍内、走廊、卫生间、阳台等宿舍区内私自拉接电源。严禁偷电、擅自拉电线,或私拉电线到宿舍外充电,严禁在宿舍区使用“叁无”用电设备,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等用电设备,严禁电动车(电池)进入宿舍充电,不得私拆宿舍及宿舍楼内各类封条,不得私自动用总电源开关及保险设施,不得使用变功率插排、私改电线、改装插座、盗用公共用电等,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不得存放或使用(不仅限于)电暖器(暖宝宝)、烘干机、电磁炉、电加热器(热得快)、电热杯(水壶)、电热毯、电饭(煮、蒸)锅,电吹风(800瓦以上)、电夹板、美甲机、蒸脸仪、豆浆机、洗衣机、榨汁机、电熨斗(挂烫机)等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即刻收存违规物品,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人身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同时赔偿有关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叁十四条 住宿生违反第叁十叁条规定的,违规用电设备视情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予以收存保管至学期末或毕业。住宿生领回物品后须妥善处置,不得再次在宿舍内使用,否则,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超时未领回的物品将按无主物品给予报废处理。
第叁十五条 若同一宿舍在违反第二十叁条、第叁十叁条规定,而无人承担拥有或使用违规物品、电器责任的,采用宿舍集体负责的方法,对该宿舍全体住宿生本学年的校内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给予整间宿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叁十六条 住宿生要保持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不使用水电设施设备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水电浪费。
第叁十七条 宿舍内要保持电路开关良好状态,若发现电路陈旧不能使用、外壳脱落或破损的排插,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更换,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协调后勤保卫处安排专人予以修缮。对于住宿生违规用电或人为破坏水电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行为,党委学生工作部核实后将根据损失情况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违规者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如发现维修不及时或其它情况,住宿生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反馈。
第七章 学生宿舍物品管理
第叁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由学校统一购置配备。
第叁十九条 未经批准或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将学生宿舍家具拆解或随意搬离本宿舍。
第四十条 住宿生入住宿舍时,须依据《宿舍登记卡》办理使用手续(含资产使用状况、内务卫生情况及安全协议),由宿舍舍长验收签字后方可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保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住宿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财物。在使用公共财物的过程中,属于自然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属于人为损坏的按《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一)公共财产损坏赔偿的确定
区分标准:
1.由于质量问题或使用年久损坏的,属自然损坏;
2.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属人为损坏。人为损坏分为过失损坏与故意损坏。
处理原则:
1.自然损坏的,报学校进行维修处理;
2.过失损坏的,照价赔偿;
3.故意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二)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宿舍室内物品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若当事人不明,由全宿舍人员分摊赔偿。损坏公共场所物品的,当事人主动承认的,照价赔偿;被检举揭发或调查确认的,视情节轻重除按规定赔偿外,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叁)赔偿程序
由当事人主动上报并经宿管员核实后填写《学生宿舍财产损坏鉴定表》,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损坏公共财物进行鉴定并确定赔偿金额,当事人须在7日之内到财务处按赔偿金额缴纳费用。若当事人拒不赔偿,由所在学院负责执行赔偿事宜,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赔偿及维修费收取
赔偿及维修费由资产管理处核定,由财务处据实收取。具体赔偿金额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叁条 住宿生退宿或调整宿舍时,本人须与宿管员依据《宿舍登记卡》办理好宿舍内财产清点和退还手续。
第四十四条 住宿生的自行车等车辆,须按照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并加锁锁好,休息时段要自觉关闭车辆报警器。严禁将自行车等车辆停放在宿舍楼栋内部(包括走廊、楼道、房间等)。住宿生的贵重物品,本人须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以防被盗事件发生。
第八章 学生宿舍调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调配。
第四十六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的和谐稳定,宿舍调配原则上遵循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新生入学前,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将学生宿舍按新生人数统一调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进行新生住宿安排。未按时报到的新生宿舍,由各学院汇总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进行再调配。
第四十八条 为方便残疾学生的生活起居,学生宿舍东区2、3栋的一楼特别设置了无障碍通道,专为需要坐轮椅、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学生入住,并协调安排党员、学生干部陪同住宿,照顾残疾学生生活起居。
第四十九条 宿舍年度调整安排
(一)宿舍年度调整安排在暑假放假前1个月内进行。
(二)学校统一调整安排:
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实际,制定初步调整方案,经宿舍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正式调整通知,各学院按调整方案组织动员住宿生按期完成调整。
(叁)住宿生个人申请调整:
1.住宿生申请调整宿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住宿生所在学院或专业、年级发生变动;
(2)因病或肢体残疾、行动不便等情况,凭叁甲及以上医院证明或有关残疾证明,可申请调整;
(3)其他特殊情况者。
2.住宿生申请调整宿舍有关程序:
申请人须在暑假放假前1个月内,从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并填写《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送交党委学生工作部。经审核批准后,住宿生须办理好相关手续(原宿舍资产验收)方可调换入住,否则按私自调换宿舍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因宿舍楼维修、改造等原因须统一调整宿舍时,实行按宿舍房间统一验收、统一办理离楼手续的工作原则。
第五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在校住宿。如特殊原因需留宿的,须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留宿手续。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根据留宿人数安排学生集中住宿,水电费由住宿生自付。留宿期间,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宿管员的管理服务安排,特别注意人身和财务安全。违反住宿管理规定者(含不按期缴纳超额水电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假期留宿资格。
第九章 学生外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外宿是指学生不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内住宿。
第五十叁条 学校所有全日制学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含产业学院)。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宿的,须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外宿申请手续,得到批准后方可外宿,否则按擅自外宿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外宿申请
(一)学生申请外宿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山市市区户籍学生(含五桂山、开发区、港口、沙溪)(须提供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或家庭在中山市市区有房产;
2.因患病治疗需单独住宿(须提供叁甲及以上医院证明);
3.已婚;
4.其它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
(二)外宿申请手续办理
1.外宿申请时限:外宿申请原则上每学年末集中办理1次,平时不予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暑期放假前1个月内。新生若要申请外宿,需于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外宿申请手续。如次年继续外宿,须在规定期限携相关材料到党委学生工作部重新备案,否则视为住宿生。
2.外宿申请材料要求:学生本人须在《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走读申请登记表》中如实写明外宿的原因、外宿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学生家长必须亲笔在学生外宿申请书上签字,明确同意其外宿并注明因外宿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学生须提供户口簿、住房证明、医生证明或结婚证明等相关证件作为佐证材料。冒签家长姓名并未告知家长外宿情况者,取消外宿申请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外宿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3.外宿申请程序:从党委学生工作部网页下载并填写《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走读申请登记表》,附相关证明材料→所属学院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备案。
第五十五条 外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遵守居住地的有关管理规定,提高人身和财产安全意识。学生在外宿地发生的一切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外宿学生要自觉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自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学习任务。
第五十七条 外宿学生若要求返回学校住宿的,须向所属学院及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回校住宿申请,党委学生工作部将根据床位情况统一安排。
第十章 学生退宿管理
第五十八条 住宿生在符合外宿申请条件并经审批通过(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转学、休学、退学和毕业(含结业)离校等情况需退宿的,自学校相关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1周内或在学校通知离校期内,须持教务处和所在学院(部门)的证明,到党委学生工作部办理退宿手续并离开学生宿舍。逾期未退宿者,对遗留物品作无主处理;因宿舍调整、清扫、维修或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财务损失由住宿生本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退宿办理程序:住宿生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网站下载《学生宿舍退宿申请表》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六十条 住宿生退宿前需保证宿舍内家具完好、卫生整洁,由宿管员按《宿舍登记卡》进行验收、交还房间钥匙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文明离校。对于未结清宿舍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等费用者,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表彰与党员、学生干部行为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学生管理工作发展,学校每年评选“学生宿舍管理先进学院”和“亮点宿舍”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动各学院和相关学生组织定期对宿舍卫生、安全秩序状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开展各类评优活动。评比结果报送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作为各学院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十叁条 党员、学生干部应积极关注和参与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事务,有奉献精神,热心乐意为同学们服务。宿舍如遇突发情况,党员、学生干部应及时向宿管员、辅导员报告,并在自身能力范围内适当进行妥善引导,协助学校进行有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党员、学生干部要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敢于管理宿舍内各种违纪现象和不良行为,决不姑息和迁就,更不能包庇纵容错误。如带头违反或明知舍友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而不加制止者,视情节轻重,在相关评优评奖评先项目(助学项目除外)中实行一票否决制或降级处理,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因工作需要住宿学生宿舍的外校或其他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与各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应给予处理的,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9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职院〔2016〕5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宿舍财产损坏鉴定表
2.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假期学生(个人)住宿申请表
3.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调整宿舍(个人)申请表
4.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调整宿舍(团体)申请表
5.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晚归(个人)申请表
6.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晚归(团体)申请表
7.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走读申请登记表
8.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退宿申请表
9.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宿舍违纪通报学院回执表
10.中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章电器清退回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