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叁条 国家奖助学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比例分担,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五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党委学生工作部联动相关部门、各学院成立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专项工作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六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监督下,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等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专项工作组,具体实施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叁章 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具体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成绩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专业)排名前5%(含),且学业成绩在本班级(专业)排名前10%(含)。
同等条件下,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具体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
(二)成绩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均在本班级(专业)排名前35%(含);
(叁)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简朴。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具体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简朴;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十二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广东省教育厅分配额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叁条 秋季学期入学后,学生根据文件通知于9月中旬前提出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自身条件,实事求是提出申请,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并在规定时间按程序办理完成相关奖助学金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审核。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专项工作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全面审查,通过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
(二)学校复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后确认推荐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专项工作组研究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叁)上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国家奖助学金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第十七条 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专项工作组反映情况,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工作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专项工作组提请复核。
第十八条 对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定时足额发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叁条 各学院须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学校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应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活动,增强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获奖(受助)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资助金及证书:
(一)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叁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4日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原《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中职院〔202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