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机制,强化学校资助育人效果,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对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叁条 本办法的各项奖学项目评选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为基础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情况,学生需通过《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关程序认定困难等级后再申请有关助学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财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统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隶属党委学生工作部,配备资助专职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执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联络沟通上级主管部门,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统筹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1名辅导员为学院学生资助专员。主要负责完成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细则,指导班级开展各学生资助项目的认定或评选,确保学院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
第叁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九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事业收入4%-6%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十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逐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十一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处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财务处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各学院引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校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和优秀学生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结转至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叁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如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认定为特困等级,发放标准的差额从学校校内助学金中支出补齐。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资助在校期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基本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可在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文件规定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用于资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根据上级文件,结合《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大学生应征入伍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国家教育资助。用于资助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根据上级文件,结合《中山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大学生士兵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叁支一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广东省高校学生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根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文件规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用于资助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户籍,并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每生每年10000元,资助周期为本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用于资助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广东省户籍全日制残疾人在校大学生,资助金额为一次性资助每生10000元,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及社会资助项目
第二十叁条 学校学生奖学项目。学校设立学校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学生竞赛活动奖励、校园之星、创新创业奖学金、国(境)外交流奖学金、学历提升奖学金、十佳班级、十佳社团、亮点宿舍等奖项,用于奖励我校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校内奖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助学项目。学校设立绿色通道、校内勤工助学、困难新生资助、特困生学费减免、临时困难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等项目,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资助项目。社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奖励(帮扶)我校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项目,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社会资助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章 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资助系统是教育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的国家级平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资金管理、资助数据统计等提供支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信息是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各学院要准确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完整录入资助系统,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以确保资助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八条 系统数据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学校及各学院要建立专人负责制,根据文件业务操作要求,认真完成系统数据填报与审核工作,确保学生资助数据精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范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在学生资助信息采集、存储、传输、使用、处理等过程中增强系统安全系数,落实各项技术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七章 资助宣传与育人
第叁十条 学校加强资助宣传与育人工作,明确资助政策、资助工作宣传流程及时间节点,建立健全资助宣传与育人工作机制,制定宣传与育人方案,将感恩、励志、诚信等主题教育融入资助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奖助学金的资助育人作用。
第叁十一条 学校明确各学生资助项目的文件依据、资助对象、申请条件、评审要求、时间节点等,完善学生资助工作流程与操作图册,充分利用网站、微信、APP等线上载体,优化宣传教育方式,切实提高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效率。
第八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叁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叁十叁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核查,联合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叁十四条 学生失信惩戒。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叁十五条 信息保密。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叁十六条 工作人员失信惩戒。在资助工作开展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各级工作小组及负责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叁十七条 档案整理。学校各项学生资助信息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分类整理,主要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类,纸质档案统一分类装订,按要求以年度为单位上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或存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资料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叁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叁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4日印发之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原《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中职院〔202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