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校大学生积极履行国家义务,依托部队优质资源平台,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通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濒迟;对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驳迟;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于抓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愿且经批准应征入伍服兵役(包含士官和义务兵)的学校全日制大学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叁条 保留学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入学新生在当年应征入伍前,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按照国家、广东省、中山市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二)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前,可按照相关制度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叁)服役时间均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条 课程免修及补考
各学院应协助应征入伍在校生完成学校有关课程学业要求,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如有课程不及格,可在应征入伍前由学校组织补考,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
第五条 服役时或退役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
(二)退役后两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于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依据国家、省市对退役大学生学历提升的有关政策,学校协助有升学意愿的退役学生联系相关本科院校。
第叁章 资助管理
第七条 对应征入伍大学生的资助及奖励,按照以下情况发放:
(一)入伍奖励:应征入伍地为学校的在校生(含毕业生)入伍后,学校给予纪念品慰问及按“在校生新兵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毕业生新兵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教育培训:因应征入伍、役前训练所需,对应征入伍地为学校的在校生(含毕业生)在中山国防教育基地所产生的费用,按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叁)探兵慰问:应征入伍地为学校的在校生(含毕业生)入伍后,学校可以组织人员前往部队进行慰问,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慰问金或等价值的纪念品。
(四)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大学生依法享受国家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资助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应征入伍大学生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应征入伍大学生均可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叁)非排他性原则:应征入伍大学生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入伍大学生现有的其他资助奖励政策。
第九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教育资助内容包括: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大学生士兵生活费资助;
(叁)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十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教育资助标准:
(一)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以应征入伍大学生应缴纳学费为标准,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年,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二)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应征入伍大学生参加征兵报名体检政审工作、被批准入伍后,在办理休学手续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在15个工作日内,将应征入伍大学生人数、专业、收费标准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做好相关资料审核,汇总并报广东省助学中心审核。
第十叁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的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申请程序,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学费资助款由广东省助学中心拨付到学校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务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在15个工作日内为应征入伍大学生缴纳学费或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征入伍大学生,其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的发放,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应征入伍大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者,一经核实无误,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优待与安置
第十七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做好在中山市高等院校就读中山户籍应征入伍大学生户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应征入伍地为学校的外省外市大学生在应征入伍时,可按照规定自愿将户口申请迁移入学校。
第十八条 学校退役大学生士兵管理,按《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退役大学生士兵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1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中职院〔2020〕113号)和《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中职院〔202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