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苍产蝉辫;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退役大学生士兵的管理,根据 《对于加强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对于实施退役大学生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濒迟;对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驳迟;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学校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在2011年秋季学期后退役入学的学校全日制大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叁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复学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退役大学生士兵返校后,凭“士兵退役证”原件到党委学生工作部报到,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登记后,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二)对学生个人档案已迁出的退役复学大学生士兵,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开具学生档案接收函,办理个人档案交接手续。
第四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或入学后,如有转专业意愿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符合《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要求的,可优先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可免修入伍前已修读的课程,按原课程学分、成绩记载。
第六条 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践(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经历,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可免修上述两门课程。
第七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或入学后,必修课程中的体育、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可申请免修,其课程总评成绩按优秀或90分予以登记,并获得相应学分。
第八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或入学后,在毕业资格审查时,经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公共选修课和素质拓展分放宽至总学分80%。
第九条 退役复学和入学的大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没有复学意愿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
第十一条 服役时或退役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
(二)退役后两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对于做好2020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依据国家、省市对退役大学生学历提升的有关政策,学校协助有升学意愿的退役学生联系相关本科院校。
第叁章 资助管理
第十叁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入我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于加强退役大学生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助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退役大学生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退役大学生士兵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叁)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大学生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大学生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十五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教育资助内容包括:
(一)学费资助;
(二)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大学生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叁)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十六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教育资助标准:
(一)学费资助标准原则上以退役大学生士兵应缴纳学费为标准,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年,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二)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十八条 对考入学校后应征入伍并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士兵,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报到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退役复学的大学生士兵人数、专业、收费标准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做好相关资料审核,汇总并报省助学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对考入学校、退役一年以上的大学生士兵,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学校录取并到校报到后,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学院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退役大学生士兵学生人数、录取专业、收费标准及相关资料汇总后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做好相关资料审核,汇总并报省助学中心审核。
第二十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学生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申请程序,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学费资助款由广东省助学中心拨付到学校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财务处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在15个工作日内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学生缴纳学费或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其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发放,按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叁条 学校每年对提出资助申请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资格审核。发现弄虚作假情况者,一经核实无误,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优待与安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遴选优秀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与学校大一新生的军事技能训练课程教学,成立退役大学生士兵社团组织,教育团结凝聚退役大学生士兵,共同适应校园学习生活,组织参加学校有关参军入伍、退役优抚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树立和维护良好群体形象,实现相互鼓励、互相督促、共同进步。
第二十五条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各学院在评优、选拔学生干部、推荐作为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奖学金评选、素质拓展评优、优秀毕业生等各类评优评先过程中,优先考虑退役大学生士兵,为退役大学生士兵创造发挥其模范作用的平台和机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退役大学生士兵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于发展前景好、规划科学、表现优秀的项目,按照国家、广东省、中山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退役的应届毕业生可参加中山市或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被取消入学资格或不能复学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通知书》,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役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安置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8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退役大学生士兵管理办法》(中职院〔202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