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叁)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为12个月。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第七条 设立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各学院党(总)支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总)支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校、院两级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任职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制定、修改《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二)监督、检查、指导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工作;
(叁)对学生重大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四)对留校察看处分做出处理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提出处分建议,并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提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九条 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决定处理违纪事件的形式与程序;
(二)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处理;
(叁)对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做出处理决定,对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处理。
第叁章 违纪处分具体规定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被认定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处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金额大小给予处分处理,处分级别为: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叁)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次以上作案,加重处分。
(五)团伙作案,其为首分子和组织者及主要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主动交代错误并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者,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财产或对公、私财物及人身构成威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叁条 对贪污、挪用国家、集体财物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贪污、挪用数额较大者,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两次及以上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叁)凡提供赌具、赌场、赌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而导致打架斗殴、抢夺财物或产生其它犯罪行为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或抗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六)明知赌博不制止,反而参与、围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吸食、注射毒品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贩卖、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叁)对知情不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肇事者、打架者、提供凶器及作伪证者的处理:
(一)肇事者(指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挑起群架,主要参与、扩大事态者加重处分。
(二)对打架者,凡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殴打事态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叁)对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参与打架并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四)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持械参与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打架斗殴中,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在打架斗殴中动用凶器打人致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图谋报复,邀约校外人员进校肇事打架者,均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打架斗殴造成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及其它必要费用,由参与打人者有关人员负担,不按期交付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禁止酗酒,对参与酗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加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违纪处分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公共场合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对凡参与收看淫秽书画和录像者,经教育不改,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对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对任课教师、班导师和管理人员正当管理或教育进行阻碍、侮辱、威胁甚至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叁条 毕业生离校前破坏公物、偷盗、打架斗殴、砸酒瓶或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加重处分,并按毕业离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生上课、实验、电视教学、实习的考勤规定:
学生实验、实习、军训每天按6学时计,学生上课按实际学时计算,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属于旷课,每迟到、早退累计3次为旷课1学时,(迟到早退根据《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课堂行为规范》认定)。一学期旷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13—18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19—27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28—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提供佐证材料交教务处报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六条 对在公共场所(教室、饭堂、实验室、集会场所、宿舍公共区域、校园道路等)吸烟的学生处理如下:
(一)第一次发现吸烟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同一学生第二次发现吸烟的,给予警告处分。
(叁)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课堂教学时间和校、院、班正规集会期间原则上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整为振动状况(教师要求使用手机除外),若被发现使用手机,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或学院声誉的。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查阅本条(一)、(二)款所规定的内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赌博、诈骗、教唆犯罪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学校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将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恶意传播系统漏洞,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方法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不听教育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盗用单位或他人计算机帐号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
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利用计算机或其它高科技技术、技能盗窃钱财及有价值的数据资料者,以盗窃公私财物论处。
(十叁)其它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和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禁止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私拆、隐匿、毁弃他人信件或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叁十条 对学生发生本办法未规定条款且又属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研究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叁十条 对学生处分的报批程序:
处分审理:学生违纪需进行处分时,根据处分级别由学校或学院违纪处理委员进行违纪调查取证和审理工作,与当事学生进行谈话,告知学生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填写《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违纪处分谈话记录表》(附件1)、《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附件2)、《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违纪处分申请表》(附件3)。
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党委学生工作部(筹)根据违纪处理委员会审理结果出具学生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文件统一编号发文,并将处分决定文件送达各学院。
(叁)处分决定通知学生:各学院在收到学生处分决定文件后,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填写《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附件4)(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告知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收到处分决定通知书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受理,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即可停止受理工作。
(四)学生处分相关文件材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归档。
第五章 处分其它规定
第叁十一条 对于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违纪学生,党委学生工作部(筹)可以直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叁十二条 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12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者,由学院按程序协助其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先进事迹及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察看期间犯有违纪现象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延长留校察看期。
第叁十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通告之日起限期离校(最迟不得超过七天),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叁十四条 受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取消获得奖学金资格及其它评优的资格。
第叁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屡教不改者。
(叁)学生违纪后,在组织调查,处理期间,不认真反省,互相串通,作伪证,托人说情,行贿者;威胁调查、处理人员者。
(四)其它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叁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行为虽已发生,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叁)其它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叁十七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注意将思想认识同政治立场等原则问题区别开来。处分要恰当,处理结果要通知本人,并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允许其申述。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复查。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关心帮助,不应歧视。
第六章 解除处分规定
第叁十八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
分的学生,处分期满,能够认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叁十九条 解除处分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悔改;
(二)受处分满12个月且12个月内没有发生任何违纪现象。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满足解除处分条件后,填写《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交学院初审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审核办理,直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出具解除处分文件,该生所受处分即解除。
第四十一条 解除处分的学生在报批过程中或已同意解除处分后又出现违纪现象,应终止处分的解除,维持原处分,再次处分应加重;同时解除处分所需年限从最近一次所受处分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根据学校毕业工作实际,对于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学生,其处分文件装入个人文书档案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职院〔2016〕55号)同时废止。&苍产蝉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