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本人的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而向学校提请复查并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叁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处理申诉事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具体包括:主管纪检监察、学生工作、教务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人;学生代表(学校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或者团总支部负责人、申诉人所在班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
由十五人组成,任期二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室,纪检监察审计室为学生申诉的受理部门,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有权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叁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于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通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诉的范围: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叁)学校的学生各类表彰。
(四)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做出处理的,可比照本条例参照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六)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院、学号及其它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叁)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组织工作小组,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叁)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申诉期从补齐材料之日算起。
第十二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刻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的15日内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也可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五章有关条款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该回避。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做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叁)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学校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对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对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申诉人的请求或者同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结;
(叁)主持听证会的调查、辩论活动;
(四)询问听证当事人与证人,调取新的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有权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有权勒令其退场。
第二十叁条 听证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申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叁)被申诉方陈述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由当事人双方向听证会出示相关证据,双方有权就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证。经听证小组许可,双方可以对到场的证人进行发问。
(五)经听证小组许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情发表意见并可以相互辩论。辩论结束后,由听证小组主持人征询当事人双方最后意见。
(六)听证会结束后,听证小组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复查的处理意见。听证小组对申诉复查的处理意见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四条 听证小组应当将听证情况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小组成员、书记员、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到场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无码AV免费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学生申诉办法》(中职院〔2010〕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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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日